近日,宝应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道路政中队执法人员在对沙氾线m上行处发现冯某驾驶履带式(钢制)挖掘机在公路上行驶,且未采取任何保护的方法,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执法人员立即拦停,引导挖掘机至路边安全地带停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给予当事人500元的罚款。
本案中,行政相对人冯某,爱护公路意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为图省事方便,擅自驾驶履带车且未采取比较有效护路措施在公路上行驶,导致了发生损害路面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普法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并立即安装保护措施,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别的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比较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失破坏的,应当按照破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别的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效的保护措施:指的是使用专门托运的车辆、装载车或安装橡胶履带等,以维护路面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