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西藏标准》),明确:凡是西藏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含总承包工程和建筑设计企业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施工现场特种工人必须100%持证上岗。同时,将逐步引导建筑企业组织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
根据《西藏标准》,到2025年,西藏将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在建项目中级工占比达2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5%;2035年则完成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中级工占比达3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10%。
据昕扬建筑劳务不完全统计,自2021年5月住建部印发实施《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以来,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有23个省市/自治区发文跟进,纷纷强调“无证不能干”,其中北京、江苏、安徽、湖南、广西等8个地区明确未来工人工资待遇将与自身技能等级绑定!建筑农民工靠“证”吃饭的时代或已悄然开启!
附图(建议收藏):各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汇总
2021年1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广西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广西征求意见稿》),明确将通过“桂建通”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同时并逐步引导建筑企业将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形成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的用工环境。
《广西征求意见稿》强调,一般技能工人和特种工人均需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或是人社部门备案的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其中建筑电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
《广西征求意见稿》指出,到2025年,广西将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在建项目中级工占比达2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5%;2035年则完成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中级工占比达3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10%。
2022年4月15日,湖北省住建厅印发实施《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湖北办法》),明确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工种范围技能工人必须100%持证上岗,具体从业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该办法规定。到2025年,施工现场技能工人中级工占比不低于20%,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占比不得低于5%。
《湖北办法》指出,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法或认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其真伪,或提供由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部分关键岗位人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可在同一城市担任不超过3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
《湖北办法》自印发之日(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从业人员的配备和管理。
2022年5月12日,山西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山西办法》),明确项目现场取得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管理人员、技能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的持证上岗,强调“人人持证,技能社会”。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主体结构施工期间任职,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其中,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省相关职业能力标准的要求,并取得由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技能工人应分别获得市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方具备从业资格。
《山西办法》自印发之日(2022年5月12日)起实施,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配备。
2022年5月18日,辽宁省住建厅印发实施《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配备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辽宁标准》),明确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的持证上岗,中级、初级技术工人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其中中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总数比例应不低于20%,大型工程中高级工应不低于5%(注:相应证书须由市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认定)。
《辽宁标准》强调,该标准所规定的人员配备属于最低要求。其中大型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担任,安全员、劳务员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辽宁省相关职业能力标准的要求。
《辽宁标准》自公布之日(2022年5月18日)起施行,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配备。
2022年5月19日,浙江省住建厅印发实施《浙江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以下简称《浙江导则》),明确到2025年,浙江将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在建项目中级工占比达2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5%;2035年则完成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中级工占比达3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10%。其中特殊工种持证率必须100%。
另外,《浙江导则》还进一步明确了具有不同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有技能工人配备标准,以及不同规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2025年底前,施工企业自有技能工人数量配备应分别达到表1、表2的标准:
2022年至2025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数量配备比例应分别符合表3、表4的标准:
《浙江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对达到《导则》标准要求的企业和施工现场,在信用评价、评优评先等方面将予以激励。
2022年6月8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江西意见稿》),明确施工现场所有技能工人必须100%持证上岗。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法或认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其真伪,或提供由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其他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可在同一城市担任不超过3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
《江西意见稿》强调,到2025年,施工现场技能工人中级工占比不低于20%,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占比不得低于5%。
《江西意见稿》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从业人员的配备和管理。拆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2022年6月9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以下简称《福建导则》,明确一般技能工人应经培训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施工现场技能工人所持岗位证书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均应在有效期内。
《福建导则》要求施工企业要做好技能工人等级信息录入、更新等实名制管理工作,对新进对新进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施工操作、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福建导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含总承包工程和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简称“各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
2022年6月13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四川标准》),明确将引导建筑企业把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以及用工评价挂钩,推动企业发布工人市场化价格等信息。同时明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占工人总数比例及不同工种、技能等级工人配备比例要求,其中在计算工人配备时,高等级技能工人可按一定比例代换低等级技能工人。
《四川标准》强调,到2025年,四川将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在建项目中级技工占比达2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5%;2035年则完成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中级工占比达3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10%。
《四川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2022年6月15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印发实施《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黑龙江标准》,明确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技能工人需培训合格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技能人员执业培训合格证,或人社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黑龙江标准》指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达标情况纳入相关诚信评价体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照本标准要求配备技能工人,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要求,并做好技能工人等级信息录入、更新等工作。
《黑龙江标准》适用于黑龙江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022年6月27日,山东省住建厅印发实施《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山东指南》,明确建筑电工、塔吊安拆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另外,各项目技能工人配备中级、高级及以上等级技术工人不宜少于1人。施工现场不同等级技能工人数量可以代换,一名中级工可以代换两名初级工,一名高级工可以代换两名中级工。
《山东指南》强调,到2025年,山东将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在建项目中级技工占比达2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5%;2035年则完成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中级工占比达3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10%。
《山东指南》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
2022年6月30日,江苏省住房建设厅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江苏标准》),明确特种作业人员一定100%持证上岗,鼓励试点企业将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提高工人待遇。
《江苏标准》指出,江苏各地要完善本地区施工现场一般技术工人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提升体系,加大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在5年内实现建筑类主要工种和紧缺工种的培训、评价全覆盖。到2025年,力争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在建项目中级工占比达2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5%;2035年则完成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中级工占比达3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10%。
2022年7月1日,云南省住建厅印发实施《云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以下简称《云南导则》),明确各类工程项目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技术工人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到202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比达2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5%。
《云南导则》自印发之日(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技术工人配备。
2022年7月5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实施《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广东导则》),明确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的技能工人,应取得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经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可的机构颁发的技能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证和职业培训合格证等。或是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或备案的技能工人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和职业培训合格证等。对于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技能等级的按照证书所载等级进行认定,无技能等级的按照中级工等级进行认定。
《广东导则》强调,到2025年,广东省中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8%;至2035年达到45%。鼓励鼓励在招标中应用公示结果,允许招标人将投标人既往承建项目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公示情况和施工现场技能工人承诺配备情况作为评审因素,择优选择投标人。对于未按要求配备技能工人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可采取约谈、信用扣分等相应措施。
《广东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的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
2022年7月7日,安徽省住建厅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安徽标准》),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应获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一般技术工人应获得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权部门、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从事相关工作。另外,全省将逐步引导施工公司将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以及用工评价挂钩挂钩。
《安徽标准》指出,对于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和大小,在不同施工阶段对技能工人占工人总数比例以及各等级技能工人所占比例均有不用的指标要求。
《安徽标准》自印发之日(2022年7月7日)起实施,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
2022年7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试行)》(以下简称《内蒙古导则》),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各建设项目技能工人配备中级、高级及以上等级技术工人不宜少于1名。不同等级技能工人数量可以代换,1名中级工可以代换2名初级工,1名高级工可以代换2名中级工。
《内蒙古导则》要求,到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在建项目中级工占比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到5%。
《内蒙古导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2022年7月20日,湖南省住建厅印发实施《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以下简称《湖南导则》),明确建筑电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由住建部考核合格后认定颁发),一般技术工人应经培训取得住建行业技能人员培训合格证,或人社及其它部门备案的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鼓励企业将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提高待遇,形成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的用工环境。
《湖南导则》强调,该导则所规定的技能工人配备属于最低要求,高等级的技能工人数量与低等级的技能工人数量换算标准为1:1,但只能是“高换算低”,不可“低换算高”。到2025年,湖南将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在建项目中级工占比达2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5%;2035年则完成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中级工占比达3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10%。
《湖南导则》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300万元(含)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与管理。
2022年7月21日,据河北省住建厅消息,于日前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河北指南》),明确各项目技能工人配备中级、高级及以上等级技术工人不宜少于1人,对于大型公共建筑、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可在配备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技能工人数。另外,施工现场不同等级技能工人数量可以代换,一名中级工可以代换两名初级工,一名高级工可以代换两名中级工。
《河北指南》强调,到2025年,河北将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在建项目中级工占比达2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5%;2035年则完成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中级工占比达3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10%。
《河北指南》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
2022年8月3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以下简称《天津标准》),明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所持类执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其中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本市相关文件要求,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一般技术工人应取得相应专业工种的岗位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天津标准》指出,施工现场不同等级技能工人数量可以代换,一名中级工可以代换2名初级工,一名高级工可以代换4名初级工。对于人员可互相兼职的岗位,每人兼职不应超过1项,且每个岗位兼职人员不应超过1人。
《天津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技能工人配备。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执行。
2022年11月1日,是吉林省住建厅印发实施《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用)》(以下简称《吉林标准》),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技能工人与用人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且应进行实名制建档管理。
《吉林标准》要求,施工现场技能工人总体配备比例应满足中级工数量占技能工人总数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5%。当某工种总人数小于5人时,对中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数量不作要求;总人数大于或等于5人时,则需按表规定比例计算应配备的中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数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当某工种总人数小于10人时,对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数量不作要求;总人数大于10人时,按表规定比例计算应配备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数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
《吉林标准》强调,在计算施工现场技能工人总体配备比例时,超出应配备数量的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可按两倍比例折算为中级工数量。但一名技能工人只能按一个岗位、一个等级证书计算。
《吉林标准》自试用之日(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试用期为一年。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市政工程。
2022年12月1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配备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海南通知》),明确一般技术工人需经培训合格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技能人员执业培训合格证,或人社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必须满足100%持证上岗要求。施工企业落实将技能水平与薪酬待遇挂钩,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
《海南通知》强调,到2025年,海南将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在建项目中级工占比达2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5%;2035年则完成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中级工占比达30%、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10%。
《海南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2022年12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以下简称《北京导则》),明确技能工人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一般技术工人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北京导则》强调,北京市将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在运用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技能工人信息库,并将薪酬待遇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鼓励创建智慧工地,以推进工厂化、产业化要求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原则动态调整技能工人人员数量。对高等级技能工人配备比例较高的项目,以及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企业,在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体系予以加分奖励。
《北京导则》要求,到2025年,北京将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在建项目中级工占比达25%、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6.5%;2035年则完成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实现中级工占比达35%、高级工及以上占比达12.5%。
《北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配备和监督管理。
2023年5月5日,青海省住建厅印发实施《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和技能工人配备指南》(以下简称《青海指南》),明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技能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任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条件,一般应具备相关专业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的职业能力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职业能力标准的要求,取得相应任职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相应岗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技能工人需培训合格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技能人员执业培训合格证,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监理员职业能力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职业能力标准的要求,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青海指南》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