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夏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租借合同纠纷。 2011年11月6日原、被告两边签定编号为20111106的《租借合同》。合同约好被告租借原告XG951Ⅲ装载机(发动机号:B410L68932)一台,租期10个月,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2年9月6日止,租金数额为290000元,另行付出利息10000元,于2012年9月6日付清。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租借物交给责任,但被告截止现在仅付出了10000元。原告以为,依据《租借合同》的约好,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峻违约,除应付出下欠租金外,依据《租借合同》第九条第2、3项,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租借物、应当每日按所欠租金总额万分之五付出滞纳金至付清之日、应当按租金总额的20%一次性付出违约金。故诉至我院,诉请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