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4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257.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0.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29,957,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79,577,075.4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0,379,924.5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4日汇入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0625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6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共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767,020张,每张债券面值为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76,702,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0,704,106.6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55,997,893.3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22日汇入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2]6901号《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公司制定了《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及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武汉金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3月与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武汉金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君泰福电气有限公司已与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有3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有6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注1: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支出金额为182,992,435.64元。
注2:农业银行海口科技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秀支行管辖的支行,交通银行海口南海支行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管辖的支行,建设银行海口南海支行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管辖的支行。
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首发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实际使用了人民币99,943,551.85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24年3月14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提前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公司的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本数)的首发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人民币0.00元。
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8,000.00万元(含本数)的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8,299.24万元。
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着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有效期范围内,资金能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着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有效期范围内,资金能循环滚动使用。
2024年1-6月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4年1-6月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4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将2021年3月IPO募集资金以及2022年9月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募投项目“节能环保输配电设备智能制造项目”、“研发办公中心建设项目”、“储能系列新产品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武汉)项目”、“储能系列新产品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桂林)项目”结项,并将2021年3月IPO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节余募集资金1,789.08万元以及2022年9月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节余募集资金8,214.88万元(以上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益,实际金额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于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的余额为准)转至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节余根本原因:①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影响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完成的前提下,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从项目的实际的需求出发,科学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加强了对项目建设中各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并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及建设和产线方案设计、使用部分自有系统和设备、采购采取多方比价或招投标等方式,大大降低了项目的投资所需成本,形成资金节余。②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依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合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有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注1:“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2:“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3:节能环保输配电设备智能制造项目截至期末投入进度超100.00%系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实现的收益投入所致。
注1:“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2:“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3:公司储能系列产品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武汉)项目(以下简称“武汉储能项目”)实际效益未达预期,主要原因为:①武汉储能项目2023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4年6月30日,项目投产运行时间较短,处于产能爬坡阶段,受前期人员、设备磨合等因素影响,初期产量较小,固定成本分摊较大,整体生产单位成本较高;②国内储能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初期阶段,低质低价恶意竞争情况严重,公司为确保储能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未参与低价低质竞争,因此产品销售不及预期。但随着国家强调培育壮大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和新型储能等未来产业,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发布《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储能装机将逐步由政策推动转为市场驱动,储能行业将迎来优胜劣汰、规范健康的高质量发展,未来市场空间广阔。因此,未来公司储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优势将凸显,市场占有率将逐步提升,武汉储能项目的盈利能力将逐步增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7月3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了本次会议的召开通知,于2024年8月9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田梅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半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审核了《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1)。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进行了核查,认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进行调整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59名激励对象归属48.9322万股限制性股票。本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公开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五)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七)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对的各种风险,敬请查阅本报告中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4年8月10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线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8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盘科技”或“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该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财政部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公司依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解释第17号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对于符合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提前清偿,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对于附有契约条件的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在进行流动性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解释第17号规定,企业在对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在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在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7号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租赁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因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而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除外)。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根据该项会计准则修订的有关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7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无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浙江金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盘”)、绥宁金盘凤溪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宁风电”)、海南金盘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数智建设工程”)、广州同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同享”)。
●本次担保额度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拟为浙江金盘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7,000.00万元;拟为绥宁风电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000.00万元;拟为海南数智建设工程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拟为广州同享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已为浙江金盘、绥宁风电、海南数智建设工程和广州同享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0.00万元、人民币0.00万元、人民币0.00万元和人民币0.00万元。
为满足公司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运营能力,公司拟为浙江金盘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7,000.00万元;拟为绥宁风电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000.00万元;拟为海南数智建设工程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拟为广州同享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实际担保额度、担保期限等内容以最终正式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金融机构批复为准。上述担保额度的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2024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储能技术服务;电池销售;工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及与本公司关系:浙江金盘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3.注册地址: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侗族乡湘商产业园公租房小区1栋1509室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及与本公司关系:绥宁金盘凤溪风电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其85%股权,王红艳间接持有其13%股权,刘通间接持有其2%股权。
3.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海口市南海大道168号)金盘路研发中心大楼306室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蓄电池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股权结构及与本公司关系:海南金盘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6.经营范围:物联网技术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智能仓储装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电气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7.股权结构及与本公司关系:广州同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公司目前尚未签署与本次担保所涉及的相关担保协议,上述担保额度仅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额度、担保期限等内容以最终正式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履约保函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批复为准。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后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担保的额度范围内签署担保文件,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公司与各金融机构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本次公司对子公司浙江金盘、绥宁风电、海南数智建设工程、广州同享做担保系基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被担保对象浙江金盘、海南数智建设工程、广州同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绥宁风电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生产经营情况稳定,资信良好,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绥宁风电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但绥宁风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监控与管理,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4年8月9日,公司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做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做担保是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被担保方为公司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上述担保预计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做担保的情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做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6.46亿元(不含本次担保,担保总额是指已批准的额度范围尚未使用的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占比分别是49.91%和19.30%,上述担保部分外币已按照2024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交易中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7.1364元折合人民币计算入内。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其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